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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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2號原告 潘永盛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袋地通行權之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6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七日內查報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2年5月23日寄存送達於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瑞豐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民事審判長法官陳兆翔
法官郭玉林法官莊尚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涂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