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聘約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22號原告 施詠壬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吳幸怡 律師被告高雄市私立立志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江澈 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 律師當事人間確認聘約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04年7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勞工法庭法官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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