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5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5397號債權人昊翰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龍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武機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前段復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新武機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區○○○路○段○○○號,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
1份在卷足稽,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