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6號聲請人 郭曜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3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113年2月22日、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之記載,應更正為「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3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113年2月22日、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