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76號原告 陳代文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 律師
李明峰 律師 李孟學 律師原告 張梓霞 特別代理人陳代文被告 李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4,4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3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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