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8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8253號債權人陽光山林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妙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沈俊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陽光山林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桃園市○○區○○○街○號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債務人沈俊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