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簡字第3號原告 姚素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惠騏 間給付票款事件,係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