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簡字第455號原告 鄭巧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國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