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54號
原告 林怡君
被告 黃鴻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15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冠宜
法官黃柏仁
法官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毓婷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54號
原告 林怡君
被告 黃鴻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15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冠宜
法官黃柏仁
法官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毓婷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