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財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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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8號

原告A01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 律師

被告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履行離婚協議請求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部分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原告A01依離婚協議書起訴請求被告A02給付新臺幣(下同)2百萬元,故依前述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然被告自民國104年8月起迄今,設籍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且原告之聲請狀亦記載被告居住地址為桃園市○○區○○路000○0號0樓,足見被告住所地係位在桃園市桃園區,並非本院轄區,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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