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80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銘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贏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江衍澂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巧雲
江衍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伍萬元,及其中
(一)新臺幣柒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二)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