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219號原告 李業芳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林翰緯 律師被告 李宜勇 追加被告 王雅儷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 律師
蘇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2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