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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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嘉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9號105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 陳金川
何千羽 被告 施鋐邦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嘉簡字第792號妨害自由等案件(原案號:105年度易字第437號),經原告陳金川、何千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吳育汝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