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緝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緝字第19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佩容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第五頁第六行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應補充更正為「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就被告蔡佩容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一情,已於原判決事實欄一及理由欄四(二)中予以認定、論述綦詳。然於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處漏載「加重其刑」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應予補充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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