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976至99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如附表所示之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後段所授權訂立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行政程序法送達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亦定有明文。
㈠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
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又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我國現行法制就文書之送達係採「到達主義」,此為民事訴訟起訴、上訴及刑事訴訟之上訴計算時效及上訴期限所採行,並觀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三條前段規定:「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堪認交通異議案件亦採「到達主義」,有關異議期間之計算應以聲明異議書狀到達有權處理機關(含管轄法院及原處分機關)之日為準。又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第二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內發生效力。」,然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就寄存送達已自行規定,該條文中並無十日生效之規定,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故民事訴訟法關於寄存送達之規定或民事法院對民事訴訟法寄存送達之決議、裁判,於行政程序自難適用(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裁字第二六六三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時若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寄存送達者,於合法寄存送達時即發生送達效力。
㈡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
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八十一條前段分別亦有明文。
三、附表一部份:經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自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迄今之戶籍地址均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十三樓之一(下稱設籍地),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又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下稱原處分機關)就附表一所示之裁決書,依受處分人之法定地址即設籍地以掛號寄送後,經郵政機關以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因無法送達而依法辦理寄存送達,將上開裁決書於分別寄存於龍井郵局、台中第三九郵局(因受處分人曾向郵局申請轉投服務),此亦有前開裁決書、寄存送達證書各一紙在卷(詳見本院九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九七
六、九七七、九七八、九七九、九八一、九八二、九八三、
九八四、九八五、九八六、九八七號卷第五頁)可佐。是前案裁決書已合法寄存送達,縱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未領取郵件,惟此仍不影響原已發生之送達效力。至受處分人於聲明異議狀上所載之住所「臺中縣○○鄉○○路○段○○○號」。惟揆諸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汽車所有人地址如有變更,均應自行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是以受處分人如確未居住於設籍地,理應自行向公路監理機關為住所變更之登記,原處分機關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向受處分人設籍地為送達,核無違誤,受處分人實際上是否居住於設籍地,尚不影響上開裁決書已合法寄存送達之效力。
四、附表二所示之裁決書,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送達日期送達於受處分人之設籍地,因未會晤受處分人本人,並分別由其當時之同居人、受雇人收受,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送達證書暨其上同居人、受雇人之署押在卷可參(詳見九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九八八、九八九、九九一、九九二、九九六號第五頁背面),揆諸首揭說明,自已生送達之效力。則受處分人如對原處分機關裁決不服欲提起異議,依照上述說明,其應於如附表所示之異議期間提出異議。
五、附表三所示裁決書,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日送達受處分人之設籍地,並由受處分人本人收受,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送達證書暨其上受處分人本人之署押在卷可參(詳見九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九八0號第五頁背面)。揆諸首揭說明,自已生送達之效力,則受處分人如對原處分機關裁決不服欲提起異議,依照上述說明,其應於二十日之異議期間即自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起算至九十八年十月十九日止提出異議。
六、附表四部分:本件原處分機關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所為之中監違字第裁六0─HA0000000號裁決書,係交由郵政機關向受處分人之設籍地送達,然因遷移不明,遭郵局退回,有郵政機關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在卷可參。因受處分人嗣原處分機關於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為公示送達,有原處分機關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中監自字第0九六一00一一二一號函及太平洋日報影本各乙份附卷可佐(詳見九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九九八號卷第六、七頁),故本件自刊登之日起二十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則受處分人如對原處分機關裁決不服欲提起異議,依照上述說明,其應於二十日之異議期間即自九十六年三月六日(即其刊登於公報翌日起二十日)起算至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提出異議。
七、綜上所述,受處分人卻遲至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始提出本件聲明異議,有聲明異議狀上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收文章戳附卷(詳見九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九七六號卷第二頁)可參,是受處分人提出本件聲明異議,顯均已逾二十日之法定期間,顯然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核諸前揭說明,自應將本件異議駁回。
八、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附表一(寄存送達部分)┌─┬──────┬──────┬───────┬──────┬─────────┬─────┬──────┬──────┐││舉發機關│違規時間││舉發法條│裁決書字號│裁罰主文│送達日期│││編├──────┤、│違規事實│(道路交通管│(中監違字)│(新台幣)│、│異議期間││號│違規單號│違規地點││理處罰條例)│││送達方法││││││││││││├─┼──────┼──────┼───────┼──────┼─────────┼─────┼──────┼──────┤│1│臺中市警察局│98年3月11日│併排停車(經科│第56條第1項│第裁60-G9H074992號│1,200元│98年12月8日│98年12月9日│││第六分局永福│10時56分臺中│學儀器採證)│第6款│││寄存龍井郵局│至│││派出所│市○○路○○號│││││(99交聲976│98年12月28日││├──────┤│││││第5頁背面)││││G9H074992││││││││├─┼──────┼──────┼───────┼──────┼─────────┼─────┼──────┼──────┤│2│臺中市警察局│98年2月19日│併排停車(經科│第56條第1項│第裁60-G9H064411號│1,200元│98年12月3日│98年12月4日│││第六分局永福│16時31分臺中│學儀器採證)│第6款│││寄存龍井郵局│至│││派出所│市○○路○○號│││││(99交聲977│98年12月23日││├──────┤│││││第5頁背面)││││G9H064411││││││││├─┼──────┼──────┼───────┼──────┼─────────┼─────┼──────┼──────┤│3│臺中市警察局│97年12月8日│併排停車(經學│第56條第1項│第裁60-G8H217501號│1,200元│98年11月18日│98年11月19日│││第六分局永福│8時49分臺中│儀器採證)│第6款│││寄存龍井郵局│至│││派出所│市○○路○○號│││││(99交聲978│98年12月8日││├──────┤前│││││第5頁背面)││││G8H217501││││││││├─┼──────┼──────┼───────┼──────┼─────────┼─────┼──────┼──────┤│4│臺中市警察局│97年10月5日│在顯有妨礙他人│第56條第1項│第裁60-G8H175933號│1,200元│98年10月30日│98年10月31日│││第六分局交通│10時38分臺中│通行處所停車(│第5款│││寄存龍井郵局│至│││隊│市○○○路2│經科學儀器採證││││(99交聲979│98年11月19日││├──────┤段98之6號前│)││││第5頁背面)││││G8H175933││││││││││││││││││├─┼──────┼──────┼───────┼──────┼─────────┼─────┼──────┼──────┤│5│臺中市警察局│95年12月12日│在顯有妨礙他車│第56條第1項│第裁60-G7F000202號│1,200元│97年1月16日│97年1月17日│││第六分局│9時42分臺中│通行處所停車│第5款│││寄存龍井郵局│至││├──────┤市○○○路│││││(99交聲981│97年2月5日│││G7F000202││││││第5頁背面)││├─┼──────┼──────┼───────┼──────┼─────────┼─────┼──────┼──────┤│6│臺中市警察局│95年9月21日│併排停車│第56條第1項│第裁60-G6FA40898號│1,200元│96年5月4日│96年5月5日│││第六分局│16時29分臺中││第6款│││寄存龍井郵局│至││├──────┤市○○路│││││(99交聲982│96年5月24日│││G6FA40898││││││第5頁背面)││├─┼──────┼──────┼───────┼──────┼─────────┼─────┼──────┼──────┤│7│臺中市警察局│98年2月25日│併排停車(經科│第56條第1項│第裁60-GQ0000000號│1,200元│98年12月3日│98年12月4日│││交通隊│11時30分臺中│學儀器採證)│第8款│││寄存龍井郵局│至││├──────┤市○○路○○號│││││(99交聲983│98年12月23日│││GQ0000000││││││第5頁背面)││├─┼──────┼──────┼───────┼──────┼─────────┼─────┼──────┼──────┤│8│臺中市警察局│97年3月27日│併排停車│第56條第1項│第裁60-GP0000000號│1,200元│98年9月16日│98年9月17日│││交通隊│13時41分臺中││第6款│││寄存龍井郵局│至││├──────┤市○○○路3│││││(99交聲984│98年10月6日│││GP0000000│段89巷│││││第5頁背面)││├─┼──────┼──────┼───────┼──────┼─────────┼─────┼──────┼──────┤│9│臺中市警察局│96年10月7日│在禁止臨時停車│第56條第1項│第裁60-GP7A07004號│900元│99年2月1日│98年2月2日│││交通隊│18時28分臺中│處所停車者(引│第1款│││寄存龍井郵局│至││├──────┤市○○○路│擎熄火、司機離││││(99交聲985│98年2月22日│││GP7A07004││座)違規拖吊││││第5頁背面)││├─┼──────┼──────┼───────┼──────┼─────────┼─────┼──────┼──────┤│10│臺中市警察局│95年10月15日│不遵守道路交通│第60條第2項│第裁60-G60B20384號│1,800元│96年7月24日│96年7月25日│││交通警察隊│15時41分臺中│標線之指示│第3款│││寄存39郵局│至││├──────┤市○○路與東│││││(99交聲986│96年8月13日│││G60B20384│大路口處│││││第5頁背面)││├─┼──────┼──────┼───────┼──────┼─────────┼─────┼──────┼──────┤│11│臺中市警察局│93年1月8日│行車限速50公里│第40條第1項│第裁60-G00000000號│2,400元│94年11月22日│94年11月23日│││交通隊二分隊│15時46分臺中│,經測時速84公││││寄存39郵局│至││├──────┤市○○路○號│里,超速34公里││││(99交聲987│94年12月12日│││G00000000│前│(滿20公里以上││││第5頁背面)││││││)││││││├─┼──────┼──────┼───────┼──────┼─────────┼─────┼──────┼──────┤│12│台中市政府交│96年10月12日│在道路收費停車│第56條第2項│第裁60-1G0000000號│300元│98年4月7日│98年4月8日│││通處│9時15分北屯│處所停車不依規││││寄存龍井郵局│至││├──────┤路(昌平路─│定繳費││││(99交聲990│98年4月27日│││1G0000000│文心路)│││││第5頁背面)││├─┼──────┼──────┼───────┼──────┼─────────┼─────┼──────┼──────┤│13│台中市政府交│96年1月25日│在道路收費停車│第56條第2項│第裁60-1G0000000號│300元│97年10月13日│97年10月14日│││通處│15時34分逢甲│處所不依規定繳││││寄存39郵局│至││├──────┤路(福興路─│費││││(99交聲993│97年11月2日│││1G0000000│青海路口)│││││第5頁背面)││├─┼──────┼──────┼───────┼──────┼─────────┼─────┼──────┼──────┤│14│台中市政府交│95年12月28日│在道路收費停車│第56條第2項│第裁60-1G0000000號│300元│97年7月17日│97年7月18日│││通處│18時12分至善│處所不依規定繳││││寄存39郵局│至││├──────┤路(逢甲路─│費││││(99交聲994│97年8月6日│││1G0000000│上安路)│││││第5頁背面)││├─┼──────┼──────┼───────┼──────┼─────────┼─────┼──────┼──────┤│15│台中市政府交│95年11月6日│在道路收費停車│第56條第2項│第裁60-G7Z026319號│300元│96年7月26日│96年7月27日│││通局│17時12分臺中│處所不依規定繳││││寄存39郵局│至││├──────┤市○○路│││││(99交聲995│96年8月15日│││G7Z026319││││││第5頁背面)││├─┼──────┼──────┼───────┼──────┼─────────┼─────┼──────┼──────┤│16│台中市警察局│92年11月12日│在設有禁止停車│第56條第1項│第裁60-G3G005429號│1,200元│94年11月18日│94年11月19日│││交通警察隊第│11時10分臺中│標線之處所停車│第4款│││寄存於39郵局│至│││二分隊│市○○○路│││││(99交聲999│94年12月8日││├──────┤│││││第5頁背面)││││G3G005429││││││││└─┴──────┴──────┴───────┴──────┴─────────┴─────┴──────┴──────┘
附表二(補充送達部分)┌─┬──────┬──────┬───────┬──────┬─────────┬─────┬──────┬──────┐││舉發機關│違規時間││舉發法條│裁決書字號│裁罰主文│送達日期│異議期間││編├──────┤、│違規事實│(道路交通管│(中監違字)│(新台幣)│、│││號│違規單號│違規地點││理處罰條例)│││送達方法││├─┼──────┼──────┼───────┼──────┼─────────┼─────┼──────┼──────┤│1│台中市政府交│97年8月8日│在道路收費停車│第56條第2項│第裁60-1G0000000號│300元│98年10月16日│98年10月17日│││通處│12時30分台中│處所不依規定繳││││由應受送達人│至││├──────┤港路(東大路│費││││之有辨別事理│98年11月5日│││1G0000000│─國際街)│││││能力之同居人││││││││││ 林文棟 收受││││││││││(99交聲988││││││││││第5頁背面)││├─┼──────┼──────┼───────┼──────┼─────────┼─────┼──────┼──────┤│2│台中市政府交│97年7月29日│在道路收費停車│第56條第2項│第裁60-1G0000000號│300元│98年10月12日│98年10月13日│││通處│15時31分 柳川 │處所停車不依規││││由應受送達人│至││├──────┤西路(中正路│定繳費││││之有辨別事理│98年11月1日│││1G0000000│─民權路)│││││能力之同居人││││││││││林文棟收受││││││││││(99交聲989││││││││││第5頁背面)││├─┼──────┼──────┼───────┼──────┼─────────┼─────┼──────┼──────┤│3│台中市政府交│96年8月17日│在道路收費停車│第56條第2項│第裁60-1G0000000號│300元│98年2月6日│98年2月7日│││通處│17時42分 惠來 │處所不依規定繳││││由應受送達人│至││├──────┤路(市政北七│費││││之有辨別事理│98年2月26日│││1G0000000│路─市政路)│││││能力之受雇人││││││││││ 藍天麟 收受││││││││││(99交聲991││││││││││第5頁背面)││├─┼──────┼──────┼───────┼──────┼─────────┼─────┼──────┼──────┤│4│台中市政府交│96年8月13日│在道路收費停車│第56條第2項│第裁60-IG0000000號│300元│98年2月9日│98年2月10日│││通處│16時11分市政│處所不依規定繳││││由應受送達人│至││├──────┤北七路(惠中│費││││之有辨別事理│98年3月1日│││1G0000000│路─朝富路)│││││能力之受雇人││││││││││ 鍾采玲 收受││││││││││(99交聲992││││││││││第5頁背面)││├─┼──────┼──────┼───────┼──────┼─────────┼─────┼──────┼──────┤│5│臺中縣警察局│97年5月18日│限速70公里、經│第40條│第裁60-HD0000000號│2,200元│98年9月30日│98年10月1日│││交通警察隊│11時57分台一│測時速89公里、││││由應受送達人│至││││線167.5公里│超速19公里,未││││之有辨別事理│98年10月20日││├──────┤(雷達雙向)│滿20公里(經雷││││能力同居人蔡││││HD0000000││達、雷射測速儀││││眉香收受││││││器採證)││││(99交聲996││││││││││第5頁背面)││├─┼──────┼──────┼───────┼──────┼─────────┼─────┼──────┼──────┤│6│臺中縣警察局│96年9月26日│限速60公里、經│第40條│第裁60-HD0000000號│2,400元│98年3月16日│98年3月17日│││交通警察隊│18時09分沙鹿│測時速84公里、││││由應受送達人│至│○○○鎮○○路0.92│超速24公里,20││││之有辨別事理│98年4月6日││├──────┤公里處(往交│以上未滿40公里││││能力之受雇人││││HD0000000│流道方向)│(經雷達、雷射││││藍天麟收受││││││測速儀器採證)││││(99交聲997││││││││││第5頁背面)││└─┴──────┴──────┴───────┴──────┴─────────┴─────┴──────┴──────┘
附表三(受處分人本人收受)┌─┬──────┬──────┬───────┬──────┬─────────┬─────┬──────┬──────┐││舉發機關│違規時間││舉發法條│裁決書字號│裁罰主文│送達日期│異議期間││編├──────┤、│違規事實│(道路交通管│(中監違字)│(新台幣)│、│││號│違規單號│違規地點││理處罰條例)│││送達方法││├─┼──────┼──────┼───────┼──────┼─────────┼─────┼──────┼──────┤│1│臺中市警察局│97年5月2日│在禁止臨時停車│第56條第1項│第裁60-G8H090758號│1,200元│98年9月29日│98年9月30日│││第六分局協和│16時57分臺中│處所停車│第1款│││受處分人收受│至│││派出所│市○○路│││││(99交聲980│98年10月19日││├──────┤│││││第5頁背面)││││G8H090758││││││││└─┴──────┴──────┴───────┴──────┴─────────┴─────┴──────┴──────┘附表四(公示送達部分)┌─┬──────┬──────┬───────┬──────┬─────────┬─────┬──────┬──────┐││舉發機關│違規時間││舉發法條│裁決書字號│裁罰主文│送達日期│異議期間││編├──────┤、│違規事實│(道路交通管│(中監違字)│(新台幣)│、│││號│違規單號│違規地點││理處罰條例)│││送達方法││├─┼──────┼──────┼───────┼──────┼─────────┼─────┼──────┼──────┤│1│臺中縣警察局│94年10月23日│不遵守道路交通│第60條第2項│第裁60-HA0000000號│1,800元│96年2月14日│96年3月6日│││交通警察隊│16時58分大肚│號誌之指示│第3款│││公示送達│至││├──────┤鄉三段與889│││││(99交聲998│96年3月26日│││HA0000000│巷口│││││第6、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