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23號原告 許阿敏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告 劉秋林 即金馬服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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