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5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賴佳渝 上列聲請人與 阮佳惠 即綠益水商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得請求本金新臺幣172,784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