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05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被告 柯旻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039號裁定移轉管轄於本院,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一)民國93年8月10日向原告申請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借款新台幣(下同)150,000元,貸款利率按年息14.9%計算,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期限前繳納最低金額。惟被告自核貸後即未依約如期繳納,截至105年8月17日止共累計本息共353,996元(本金134,043元、利息219,953元)未清償。(二)93年6月1日向原告申領卡號4579********1702號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者,應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16條約定按年息20%計付利息。惟被告自93年6月1日起至105年9月7日止,消費記帳尚餘246,829元(本金為88,013元、利息158,816元、違約金不請求)未為給付。(三)92年10月31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信用貸款(帳號0006*******9166),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金額,應於每月依約繳納應還金額。惟被告迄至94年5月16日尚欠本金26,122元未清償,應依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8條按年息20%計算延滯利息。另上開各筆債務之利息逾年息15%者,自105年9月1日後依銀行法第47之1條規定按年息15%計付利息至清償日止。被告上開債務各依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9條約定,已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易貸金卡易貸專案申請書、應行注意事項、客戶帳務查詢、帳務值查詢、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代償卡專用申請書、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Yoube予備金申請書、現金卡帳戶查詢明細、催收帳卡查詢、Yoube金交易記錄查詢等件為證(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39號卷第5至25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本院依上開相關資料所載內容審核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表:
┌──┬─────────────┬─────┬───────────┐│編號│應給付金額(新臺幣)│年息│利息│├──┼─────────────┼─────┼───────────┤│1│353,996元││其中134,043元自105年8││││14.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2│246,829元│15%│其中88,013元自105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3│26,122元│20%│自94年6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15%│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