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49號原告 韓麗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祥食堂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捌拾肆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應先繳納裁判費之三分之一即新臺幣參佰參拾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