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172號債權人 張哲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柏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惟該支票發票人非蘇柏榮,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並表明其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請表明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四、提出榮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