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5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莊韋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陸佰壹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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