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8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8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28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甲○○發支付命令,惟因系爭工程款並未約定利息,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該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故其逾法定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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