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1號原告 施鈴燕 被告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
星合科技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泰龍 被告 曹景鈞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及李泰龍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7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認其等間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黃小琴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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