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41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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