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5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己○○聲請人丙○○聲請人戊○○聲請人乙○○兼法定代理庚○○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之遺產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以利程序順利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郭福來 、 郭黃玉桂 、 郭重芳 、 郭清發 、郭丁柿、 黃萬車 、 黃格之 除戶戶籍謄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賜福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