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30號原告 曾秀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辜俊德 、 楊銘昌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1,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原告僅繳納5,400元,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