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限期行使權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61號聲請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世偉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案由欄中關於「聲請返還提存物」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限期行使權利」。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二點第十一行中關於「爰依法聲請返還提存物」之記載,應更正為「爰依法聲請限期行使權利」。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三點第五行中關於「返還提存物」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限期行使權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