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56號原告梁以衡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等,曾聲請對被告冠亞運動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