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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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6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101富裔館大廈管理委員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藍庭蔚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藍庭蔚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