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0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方盟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41,5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方盟智於民國108年8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8月6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1.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5月4日止累計146,931元正未給付,其中140,967元為本金;5,171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方盟智於民國107年1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月9日起至民國110年1月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9.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5月4日止累計94,577元正未給付,其中91,451元為本金;2,733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0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方盟智│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5%│││140967││5月05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方盟智│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6%計│││91451││5月05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