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74號原告 吳閙營 高雄市○○區○○路○○巷○弄○○號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被告 陳朱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17,03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49.41㎡×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8,000元/㎡×原告權利範圍3/4=2,017,0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503元,尚應補繳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