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重更(一)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威伯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殺人上訴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4月28日起執行羈押,至99年7月27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7月2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許必奇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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