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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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238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54號,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28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
理由
一、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
362條前段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上述規定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人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應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判決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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