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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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僅高職畢業,原以美髮為業,因薪資微薄,故僅能申辦信用卡,以卡還債,本身已經濟不佳。又因幫友人向銀行貸款新台幣(下同)20萬元,嗣因友人音訊全無,而獨自背債。聲請人原本美髮業之薪資為2萬6千元,因長期經濟壓力,身心漸不適,無法久站,改轉行進入雄晟實業有限公司,薪資降為每月18,000元。然聲請人之債務高達1,100,442元,雖之前與銀行達成債務協商,每月繳納16,450元,共80期,然聲請人每月薪資僅18,000元,扣除每月生活支出16,294元後,已不能清償債務,因聲請人之姐姐願贈與聲請人30萬元供作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此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不能清償。破產法第1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此有卷附戶籍資料在卷可稽,目前為28歲,正值青春年華。且聲請人自認之前從事美髮業,收入每月曾達26,000元,足見聲請人本身有一技之長。又查,聲請人自承之前曾向各銀行申請債務協商,經協商成立,聲請人之債務分80期清償,每月僅須繳納16,450元,至全部清償為止,故聲請人年紀尚輕,又有一技之長,來日方長,計算至60歲退休為止,尚有32年之工作時間,且聲請人之債務僅1,100,442元,雖目前每月收入僅18,000元,惟聲請人之姐姐既願贈與聲請人30萬元,聲請人每月除自行之收入外,另可自該30萬元中,抽出部分金額用以支付每月應向銀行繳納之債務。故本院認聲請人之債務並非不能清償,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秀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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