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催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家催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催字第52號聲請人 余景登 律師即被繼承人 陳茂德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茂德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陳茂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住雲林縣○○鄉○○村○○路00巷0號、於民國111年10月1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陳茂德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年2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茂德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茂德於民國111年10月1日死亡,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繼字第25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茂德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本院對被繼承人陳茂德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2年度繼字第2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清冊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核閱無誤,爰依上開規定,對被繼承人陳茂德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書記官鄭伊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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