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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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 惠健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舒帆 代理人 吳天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7月1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0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於108年7月1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公告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公告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9年1月2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09年1月1日為元旦國定假日,延至假日之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表:109年度除字第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永達醫療社團法人永│第一商業銀行善化分│惠健生技股份有限公│108年4月23日│171,400元│LB0000000│││達醫院 謝貳 上│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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