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 陳佳琳 被告 陳育德 原告與被告陳育德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按月支付子女扶養費,屬定期給付,且主張之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故應以10年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計算式:15,000×12×10=1,8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