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法定代理人 蕭丁訓 原告與被告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611,207元(即原告請求撤銷本件仲裁判斷之可得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9,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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