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0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令和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曹復評
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