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 林璟仲 即漢磊土木包工業被告峻太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嘉良 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 律師
蔡瑜軒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0,000元,應繳裁判費20,9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0,498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