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7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7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75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灝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4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灝侯於民國111年7月1日中午12時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十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光明十一路與中華路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駛至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跨越,並應依號誌指示行駛,而依當時情形,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仍疏未注意,貿然跨越分向限制線駛入來車道內,且未依號誌指示行駛,適告訴人 李崇睿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由北往南方向,右轉光明十一路駛至該處,見狀緊急剎車後失控,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右側肩部、右側上臂、右側踝部等處挫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暨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並於112年2月3日由本院收受,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112年度刑移調字第7號調解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翁旭輝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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