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原告 徐惠美 被告 張育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正杰
法官劉冠廷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