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09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頌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秀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即債權人、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及受款人係公司而非個人名義),如聲請人改列為公司,請補具公司大小章。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