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 蔡耀輝 即 貝豊 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2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5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票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揭事實,經本院調閱106年度司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卷證,聲請人係於民國106年7月5日刊登新聞紙,迄至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107年1月5日,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聲請人為此於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提起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吳鸝稻┌──┬───┬───────┬─────┬──────┬─────┬─────┐│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游仁謙 │中國信託商業銀│貝豊工程行│106年5月15日│25,000元│EN0000000││││行東台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