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68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68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仁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1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仁凱,在其位於南投縣○○市○○路○○○巷○號之住處飼養黑色邊境牧羊犬,本應盡監督、看管並施以嘴套或栓繩之注意義務,以防止犬隻咬傷人,然其於民國108年9月19日11時30分許,竟疏未注意及此,致所飼牧羊犬咬傷送貨至此之告訴人 王俊傑 下體,受有陰囊撕裂性傷口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葛耀陽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