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5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554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江鈺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送達代收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