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異 議 人 甲○○
            13號
上列異議人因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對於96年8月2日本院書記官所為處分提出異議,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以:異議人已於96年2月2日起至同年4月4日止
,分別清償共計新臺幣51,500元,惟前開處分書並未扣除此
部分之金額,為此聲明異議。經查,本院書記官於96年8月2
日所製作之處分書係針對本院96年1月31日製作之宣示判決
筆錄而為,核與異議人於判決後所為之清償金額無關。異議
人認應扣除其已清償之金額,顯有誤解,是其異議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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