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0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西門町有富正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宛貞 相對人即債務人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宇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次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七十九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查相對人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未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是應以股東楊宇晨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