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律師 邱國逢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9年度交上訴字第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張盛喜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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