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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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甲○○因詐欺等罪,經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賴恭利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6│7│├──────────┼─────┼────┼───┼───┼───┼───┼────┤│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詐欺│詐欺│詐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2│有期徒刑│有期徒│有期徒│有期徒│有期徒│有期徒│││月│1年2月│刑11月│刑10月│刑8月│刑7月│刑5月│││││2次│││3次│3次│││├────┴───┴───┴───┴───┴────┤│││合併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犯罪日期│95.11.19│96年8月27日至96年11月1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6│苗栗地檢││年度案號│年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5079號│││4561號│97年度偵字第486、696、697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98年度上訴字第534號││實││第932號│││審├────────┼─────┼─────────────────────────┤││判決日期│96.11.30│99.05.11│├─┼────────┼─────┼─────────────────────────┤│確│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98年度上訴字第534號││決││第932號│││├────────┼─────┼─────────────────────────┤││判決日期│96.11.30│99.06.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是│否│否│否│否│否│是││件││││││││├──────────┼─────┼────┴───┴───┴───┴───┴────┤│備註│苗栗地檢97│苗栗地檢│││年度執字第│99年度執字第1785號│││682號││││││├──────────┴─────┴─────────────────────────┤│羈押無96.10.29~97.1.9止共計73日││101.12.29~102.2.28止尚未執行│└──────────────────────────────────────────┘
受刑人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